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徵聘「音樂劇歌唱專長」 專任(案)教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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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稱名稱:助理教授級(含)以上專任(案)教師

二、名額:1

三、學經歷條件: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表演藝術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得依教育部規定審定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者),或獲有教育部頒給之助理教授(含)以上證書者。

四、學術專長:

(一)音樂劇歌唱(Singing)專長:主要協助開設大學部、碩班音樂劇演唱類型課程。

(二)具帶領大學部學術導師、學期演出製作、畢業演出製作及協助辦理系所活動之能力。

(三)聘任後三年內每學年應開授兩門EMI課程。

五、資格條件:

(一)依據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須符合下列規定(專任教師適用):

除獲有博士學位之初任教師外,新聘專任教師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演奏(唱)、戲劇及舞蹈:最近五年應有至少三次全國性作品發表或展演,其中一次需為個人作品發表或展演,並檢附個人作品或展演之詮釋報告。戲劇及舞蹈可為導演、編舞、編劇或主要演員。

2.曾獲國際級比賽獎項,並檢附其五年內其中一次作品或展演之詮釋報告。

3.最近三年應發表二篇 SCISSCITSSCIEIA&HCI、民國一百零五年新制 THCI(原THCI Core)或 SCOPUS 等索引收錄之學術性期刊論文、或業經前開刊物接受之論文(須檢附已被接受之信函),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三年內有正式出版之專書, 並檢附審查意見及通過出版之相關證明。

4.最近三年至少應主持一個國科會(原科技部)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及上述第二款之一次全國性作品發表、展演或第二款之一篇期刊論文。

5.前述期刊論文及國科會(原科技部)或中央部會研究計畫,得相互折抵。

6.依第四款資格條件新聘之專任教師,其代表作應符合同項其他各款之一之新聘門檻規定。

7.新聘外籍教師得以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學術或專業刊物論文送審,惟仍須為具查機制之期刊論文。

六、應繳資料(請依序排列後,裝訂成乙冊)

(一)專任(案)教師徵聘履歷表。

(二)博士學位證書影本、學歷成績單影本(持國外學歷請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成績單影本)。

(三)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證書影本(若無則免檢附)。

(四)請詳可開授課程科目及教學大綱。

(五)自傳。

(六)曾從事過之研究計畫與重要成果大綱。

(七)曾辦理表演藝術相關活動證明。

(八)第五點提及之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

(九)影音資料:近三年之個人演出作品(專業錄音品質),及能充分清晰的表現申請人個人歌唱、舞蹈、戲劇的表演影片連結(YouTube)。

(十)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例如:獲獎證明、教學經驗、教材、評審、著作、計畫成果等)。

七、資料繳交方式

(一)繳交資料請一律紙本寄送,請註明應徵專長類別。

(二)除推薦函外,彙整「應繳資料」並裝訂成乙冊,以掛號郵寄至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1號綜合大樓9樓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請註明「專任(案)教師應聘資料-音樂劇歌唱(Singing)專長」)

(三)另請將「應繳資料」PDF電子檔案及「專任(案)教師徵聘履歷表」之可編輯電子檔務必寄至承辦人員電子信箱(後者請勿轉換成PDF檔或其他型式)。

八、聯絡資訊

(一)寄件地址: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1號綜合大樓9樓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二)本系網址:https://www.bdppa.ntnu.edu.tw/

(三)聯絡人:謝小姐,電話:(02)7749-5487
電子郵件:gipa@deps.ntnu.edu.tw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初審通過後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複審面試,未達初審標準者恕不另行通知或寄回資料,請務必自行留存;經通知面試而未到者視同放棄。

(二)應聘教師獲聘任後,應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教師評審辦法」辦理。

(三)應徵者請另至本校人事室徵才網站登入應徵資料。

(四)本次徵才收件截止日為1141124日。(以郵戳為憑)

(五)預計起聘日:115學年度。

(六)相關法規下載路徑:

1.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請至本校網頁>行政組織>人事室>法令規章>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本校新聘專任教師資格條件暨評鑑作業規定下載。

2.本校「專案教學及研究人員聘任要點」:請至本校網頁>行政組織>人事室>法令規章>教師聘任、升等、資格審查>本校專案教學及研究人員聘任要點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