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繳交文件:請從你的系統列印出你的110學年度第2學期的”選課清單”後,於空白出填寫”低修原因”,並請找到你的”導師簽名”後,即可送至所辦。

否則開學後,當所辦接獲研教組通知時,未符合規定的同學只能選擇 [ 休學 ] or [ 退學 ]

(1)依學則第13條規定學士班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16學分,不得多於27學分;四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9學分,不得多於27學分;延長修業期限學生至少應修習一門課程。若因特殊情況,經系主任核可者,得不受此限。
(2)選課系統於第一階段設定輔系、雙主修及四年級同學選課學分上限為27學分,一般生為23學分(以上不含普通體育、通識、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第二階段之選課學分上限為33學分。超修之核可,請依學則第13條規定,自行下載列印選課清單交系上認可,若未經系主任核准超修者,將通知退選(即學分總數大於27學分,不含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