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暨學士學位學程僑生及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申請至110/5/12(三)止!
說明:
一、請依據「僑生暨外國學生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規定」辦理。
二、本校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如已依規定辦理登記修習在案者,或僑生(含港澳生)如已具師資生資格者(即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外加師資生、本校自行甄選之教育學程生),均無須於本案在行登記。
三、本案學生如獲錄取登記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敬請依教育部109年12月4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90173074號函核定之科目及學分表進行修習。
其他規定,請詳見底下附件。
四、請學生檢附「成績單」至所辦登記、並親自簽名。
※另提醒:
1.已申請外加師資生 或是 以前已登記確定者,無須再登記。
2.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修習。